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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3·15”投資者保護宣傳:投資者保護在身邊,保障權益防風險

發(fā)布時間:

2024-03-15


“3·15消費者權益日”的由來

國際消費者權益日(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)是每年的3月15日,由國際消費者聯(lián)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的國際性節(jié)日,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,使消費者權益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,以促進各國和地區(qū)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,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。


3·15投資者保護教育宣傳活動主題

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,以提升投資者金融素養(yǎng)和金融安全意識、增強依法維權意識和能力為目的,宣導證券期貨政策法規(guī),提示投資風險,倡導理性投資理念,提振投資者信心,推進行業(yè)誠信文化建設,增強人民群眾金融服務的便利性、可得性和獲得感。


典型案例分享

案例一 交易規(guī)則記心中,申購贖回倍輕松

案情簡介:
投資者李某反映,其于2022年9月30日通過A證券公司APP購買了B基金公司的某基金100萬元,產品介紹明確持有時間滿7天免收贖回費,但10月11日贖回時卻被收取了1.5萬元的手續(xù)費。其認為B基金公司胡亂收費,因此申請調解,要求B基金公司退回全部手續(xù)費。

調解過程及結果:
調解中心受理糾紛后,調解員首先向基金公司了解情況。基金公司反饋,李某于2022年9月30日15: 00之前申購了某基金,A證券公司APP的申購界面已寫明“現(xiàn)在購買確認日期預計為10月10日(以9月30日凈值確認)”,且界面也附上交易規(guī)則的鏈接,點擊進入后可看到詳細的申購及贖回規(guī)則。因此李某在份額確認后的下一交易日(10月11日)贖回是會產生一定的贖回費。
隨后,調解員與李某進行解釋溝通。李某則抱怨,其于10月10日當天收到了B基金公司發(fā)送的短信,短信內容“您于2022年9月30日通過A證券公司提交的基金申購申請已確認成功”。李某認為該短信誤導了他,讓其認為申購當天(9月30日)已確認份額,由此推斷出10月11日贖回基金時,持有時間超過7天,不需收取手續(xù)費。
根據(jù)雙方的說法,調解員一方面向B基金公司指出,雖然APP申購界面已顯示基金申購確認時間及相關交易規(guī)則,但發(fā)送的短信沒有明確份額確認時間,可能讓一些不熟悉交易規(guī)則的投資者造成誤解,因此建議B基金公司優(yōu)化短信內容;另一方面向李某解釋基金交易規(guī)則,告知其申購界面已有相關提示,B基金公司收取贖回費是有依據(jù)的。經多次溝通協(xié)調,雙方均認同調解員的觀點,B基金公司承諾盡快修改短信內容,李某也認識到自身問題,表示不再追究,最終糾紛得以妥善解決。

案件啟示:
目前,很多投資者會在假期前購買基金,以求假期獲取投資收益。但現(xiàn)實中,個別投資者不僅錢沒賺到,還倒貼了手續(xù)費,究其原因,主要是投資者不了解交易規(guī)則。根據(jù)基金交易規(guī)則,普通基金的交易確認時間大致可分為以下3種情況:一是交易日(T日)15:00前提交交易(即申購或贖回)申請,視為T日的申請,按T日的凈值成交,T+1日確認份額;二是交易日15:00后提交的交易申請,視為下一交易日(T+1日)的申請,按T+1日的凈值成交,T+2日確認份額;三是周末、節(jié)假日等非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請,視為非交易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15:00前的申請,按第一個交易日的凈值成交,第二個交易日確認份額?;鸪钟衅谧陨曩彺_認成功之日才開始計算,贖回費一般視持有期長短來收取,贖回資金到賬時間,取決于具體基金類型和贖回方式,并非實時到賬。
對此,建議:一是交易規(guī)則要了解,購買基金莫粗心。投資者在購買基金前,應仔細閱讀基金交易規(guī)則及相關提示,清楚了解費用計算方法,若對產品持有時間、到賬時間有疑問,及時咨詢客服人員。二是短信提示需明確,內容歧義應避免?;鸸驹诰庉媽徍送ㄖ绦偶敖灰滓?guī)則提示時,應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(fā),充分考慮投資者的知識儲備及理解能力,盡可能簡單明了,避免語序不當、表意不明,造成投資者誤解,建議基金公司對客戶咨詢較多、曾提出異議的短信內容或規(guī)則提示及時進行修改完善。

案例二 兩融規(guī)則學通透,有效溝通化誤解

案情簡介:
A先生反映,近日其在B證券公司融券賣出C股票共計1000股,隨后C股票進行了現(xiàn)金分紅,但B公司卻私自從其信用賬戶中扣除C股票分紅的相應金額2000元。其認為不合理,因此申請調解,要求B公司補償損失并給予合理解釋。

調解過程及結果:
調解中心受理糾紛后,調解員首先向B證券公司了解情況,公司反饋A先生于2022年10月底融券賣出C股票,后C股票在12月進行分紅除權,A先生便于分紅次日買回C股票并了結該筆融券負債。根據(jù)A先生簽訂的《融資融券業(yè)務合同》約定:“甲方融入證券后、歸還證券前,證券發(fā)行人派發(fā)現(xiàn)金紅利的,乙方按照股權登記日甲方融券余量及現(xiàn)金紅利派發(fā)比例,計算甲方應補償金額,應補償金額優(yōu)先從甲方信用賬戶中的保證金現(xiàn)金余額扣減。”因此,B證券公司從A先生信用賬戶中的保證金現(xiàn)金余額中扣減了應補償金額2000元是符合合同約定的。
基于上述情況,調解員耐心向A先生解釋說明,A先生認為該規(guī)定是B證券公司的內部規(guī)定,且開通兩融賬戶時,工作人員未主動告知該項規(guī)定,其認為在未獲得C股票現(xiàn)金分紅的前提下需投資者承擔該部分補償是有失公平。調解員告知A先生,《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(yè)務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四條規(guī)定:“客戶融入證券后、歸還證券前,證券發(fā)行人分配投資收益、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(fā)證券、發(fā)行證券持有人有優(yōu)先認購權的證券的,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,在償還債務時,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。”由此可見,B證券公司是基于上述條款來約定合同內容,并無不妥。同時,調解員進一步分析上述約定的合理性:站在證券公司角度,若原持有1000股C股票,則在分紅日會獲得紅利收入,但因將C股票出借給A先生賣出,便損失了紅利收入,所以公司需收取A先生該部分資金用以彌補相應損失;站在A先生角度,股票分紅當日會進行除權,即股價要去除股票所含的紅利權益,導致股價下跌,A先生在分紅次日買入C股票償還融券負債時,買入價是除權后的價格,因此支付給公司的補償就是所獲紅利,所以A先生實質上是以沒分紅的價格買回股票來償還債務,并未蒙受額外損失。
經調解員的反復溝通協(xié)調,A先生情緒有所緩和,表示理解融券賣出權益處置的相關政策,并主動放棄賠償主張。B證券公司也向A先生承諾后續(xù)會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,加強交易規(guī)則方面的解釋說明。最后,雙方協(xié)商一致,并對調解中心表示感謝。

案件啟示:
一是兩融規(guī)則應學習,簽署合同要看清。投資者簽署《融資融券業(yè)務合同》等相關文件就意味本人知曉并理解文件的內容,愿意承擔兩融交易的風險和損失。在簽署兩融合同、風險揭示書等文件前應仔細閱讀,加深對交易規(guī)則、兩融強平、展期、權益處置等重點內容的理解,做好風險評估及資金安排。
二是服務理念需轉變,有效溝通化誤解。投資者在知識層次、認知水平方面差異較大,容易導致部分投資者對合同條款理解有偏差,出現(xiàn)風險錯配、預期收益落差等問題。對此,建議經營機構在服務過程中應改變“一刀切”的做法,主動基于投資者具體情況進行差異化的客戶管理服務,采取適當?shù)姆绞较蛲顿Y者詳細講解業(yè)務規(guī)則和合同內容,加強權利、義務及風險等重要事項的提前告知,尤其是復雜、高風險業(yè)務,減少矛盾糾紛發(fā)生。

案例三 限制賬戶需謹慎,通知內容應明確

案情簡介:

陳小姐反映,其父生前為某證券公司客戶。在父親患病期間,證券公司未提前通知就直接對父親賬戶采取了限制措施,導致父親生前無法將資金轉出。目前,其為辦理非交易過戶業(yè)務需提交各種材料,增加了資金轉出的成本,因此申請調解,要求證券公司就限制賬戶的問題給予合理解釋,并就辦理非交易過戶業(yè)務提供便利條件。

調解過程及結果:
調解中心先向證券公司了解糾紛情況,后公司反饋,客戶屬于80歲以上老人,公司曾就實名制問題多次聯(lián)系客戶,但都聯(lián)系不上,且在發(fā)送提示短信后的一個月內,客戶都未臨柜簽署《賬戶實名制風險揭示書》《賬戶實名制合規(guī)承諾書》,根據(jù)公司規(guī)定“客戶為80歲以上老人且無法聯(lián)系的,應對其賬戶增加禁止銀行支取、禁止撤銷指定、禁止轉托管的限制”,因此公司對客戶賬戶進行了相應限制。另外,陳小姐目前主要是未按要求提供證券權屬證明文件,導致非交易過戶業(yè)務一直無法成功辦理。
后調解員查看了公司發(fā)送的短信,內容為:“根據(jù)賬戶實名制的要求,投資者應開立、使用本人的賬戶,不可出借或借用賬戶。請您到我們營業(yè)部(分公司)簽署《賬戶實名制風險揭示書》及《賬戶實名制合規(guī)承諾書》,或者來注銷賬戶,不要將賬戶交給他人使用。如您的賬戶確實不是您本人在使用,是違反實名制使用規(guī)定的,我們需要對您的賬戶采取限制買入的措施”。對此,調解員向公司指出,從短信內容來看,不能得出客戶沒到營業(yè)部(分公司)簽署《賬戶實名制風險揭示書》及《賬戶實名制合規(guī)承諾書》,公司就會對賬戶采取限制買入措施。且退一步講,即便是對賬戶進行限制,短信內容只是告知客戶賬戶會被限制買入,而現(xiàn)實中證券公司卻根據(jù)內部要求對客戶賬戶作出禁止支取、轉托管、撤指定的限制。由此可見,公司短信通知內容不僅有歧義且與公司規(guī)定不一致。對此,證券公司也承認短信內容有瑕疵,表示會盡快完善短信內容,同時考慮到自身存在的問題,愿意酌情給陳小姐一定的補償。后經調解員的反復溝通,陳小姐接受了公司方案,并在公司的幫助下,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,最終順利辦理好非交易過戶業(yè)務。

案件啟示:
目前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》《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》《證券經紀業(yè)務管理辦法》關于賬戶實名制及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的相關要求,證券公司制定了相應的內部規(guī)定,對客戶身份信息不規(guī)范的賬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。但在采取限制措施前,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開戶協(xié)議等簽字文件的約定通知客戶,如早期開戶沒有相關約定的,更應通過多種方式做好通知提醒,明確告知限制的理由、時間及方式等,讓客戶知悉,并做好通知提醒的留痕。另外,在編輯提示短信時,應從客戶的角度出發(fā),盡可能簡單明了,避免語序不當、表意不明,造成客戶誤解。就投資者而言,除了盡可能保證留存電話的有效、通暢外,還可及時增加第二聯(lián)系人的聯(lián)系方式,方便更好的溝通和聯(lián)系,同時要積極配合證券公司的客戶回訪及日常通知工作,按要求做好信息更新、協(xié)議補簽等事宜,以免影響證券賬戶的正常使用。